■ 社论
《决定》将给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套上“紧箍咒”。举凡巡回法庭的设置,司法官的逐级遴选机制,司法机关人财物省以下统一管理等等,莫不是在为司法官抵御领导干部不当干扰提供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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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评论之六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是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对此,28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一制度将给领导干部套上“紧箍咒”。
现行《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让宪法从文本走向实践,十五大报告就曾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十六大、十七大报告中也均有类似表述。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被置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通盘设计中。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不只是重述“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更在如何“确保”上下工夫。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正是这一时代背景下提出的。《决定》明确指出,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彻底解决司法的“老大难”问题,其实并不容易。查阅《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其中也不乏类似规定,如“研究建立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办案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建立违反法定程序过问案件的备案登记报告制度,加大对不当干预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纪检监察力度,同时完善惩戒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公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有些基层法院确实也建立了“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登记簿”,但实施的效果并不佳,几年过后,登记簿上大多空空如也。
领导干部之所以敢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是因为他的权力强势。比如,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权皆受这些地方领导干部的掌控。要遏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制度层面的保障必不可少。以此看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实是一个综合体系,而非单纯的独个禁令。举凡巡回法庭的设置,司法官的逐级遴选机制,司法机关人财物省以下统一管理等等,莫不是在为司法官抵御领导干部不当干扰提供制度支持。
此外,《决定》还特别强调,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当法官、检察官有足够的制度保障和法治信仰,对来自领导干部的不当干扰也丝毫不为所动时,这种权力对司法的侵蚀自然就会消退。就此而言,随着《决定》全面落实实施,也将有望堵住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漏洞,令有的人即便想插手个案处理,也无能为力。
相关报道见A06-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