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江苏、四川和辽宁分别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江苏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320元调整到1480元;四川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档,最高档提高到1200元;辽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100元调整到1300元。至此,2013年以来,全国已有18个省市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
我国1993年确立最低工资制度,社会各界争议不断,赞成者有之,批评者也不乏其人。有企业老总明确提出最低工资制度增加中小企业压力,保证劳动者的工作才是关键,建议取消最低工资标准,更有经济学家认为最低工资制度种祸根。不过,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权益意识的提升,最低工资存废之争烟消云散,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成为社会主流观点。
那么,我们该陶醉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再次提升吗?放眼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在执行中常常发生异化——最低工资标准往往成为最高工资标准,结合这样的怪象和公众的期待,笔者以为,应谨防最低工资标准“掺水”。
不少地方都出现了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把所谓包吃、包住及各种补贴也当作工资合并计算,以此蒙骗打工者,致使打工者的工资实际上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事情。一些企业采取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定额等方式来规避最低工资制度,使其在执行中异化——最低工资标准往往成为最高工资标准。
因此,在最低工资标准中,不仅要保证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地,还要认识到,最该关注的不应是“最高一档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应是“最低一档的最低工资标准”。最短的木板决定了木桶的容量,最低一档工资标准决定了该地区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生活水平。
不仅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还要制定最低工资制度的合理增长机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应让推动经济发展的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廉价的底层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应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增长机制。
更要建立企业与工人们的激励相容机制,提高企业对最低工资制度执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对不遵守相关法律、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雇主以经济惩罚,使保护劳动者权益与雇主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相容,促进最低工资制度及相关法律的实施。也就是说,要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处以高额罚款等措施。有关方面还要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监督、执行贯穿始终,方便职工积极举报投诉,维护合法权益。
在我国,多数省市最低工资标准与职工平均工资之比大都在 40%以下,与国际上最低工资标准与职工平均工资之比通常为 40%-60%的标准相去甚远。在此必须重申,“最低工资标准”的本位是“最低”,更要防止最低工资标准成“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