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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丢枪”怎能罚酒三杯了事

时间:2014-12-29 17:13:26  来源:  作者:   字号:TT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灏军

  警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舆论声讨之际,局领导仍为之背书,这样的坚挺极不正常,也不利于所有的配枪警察吸取教训。警务用枪管理不严格,责任追究不严厉,公众就不安全。

  5月23日,有网友发帖称,泸州市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带女下属开房弄丢配枪,并长期与女下属保持不正当关系,以及与合江一家汽车修理厂有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鉴于网络喧嚣一片,合江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献辉回应称,许江并未“丢枪”,而是枪支“暂时失去控制”。此语一出,舆论哗然。

  其实叫“丢枪”还是叫“枪支暂时性失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许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以及公务用枪规章中的哪些条款,相应地,又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中国乃成文法国家,法律通常原则而抽象,无法一一对应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与许江行为直接对应的,便是《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下文简称《规定》)。

  枪,是国家暴力机器的象征。对付暴恐以及特定的重大危险,法律支持警察用枪,民众也自会支持警察敢用枪、用好枪。但枪不能乱用,对配枪的管理更应严格。

  《规定》第十八条明确“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第二十六条第1款还明确,非警务活动期间,“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按照当地警方说法,许江因私外出,且在离开辖区时枪支“失控”,明显违反了《规定》。

  对照《规定》中的罚则,即便许江的行为“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也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但事发后只有许江领了个“行政记过”的处分。这样的轻描淡写,在警示意义上几与“罚酒三杯”无异,无怪乎网友群情激愤。

  “枪支暂时性失控”仅被“记过”,警察同行们也不服。被众多媒体和网友用以比照的是同样发生在四川的岳池县“3·21”丢枪案。当事警察既没与女下属开房,又未将枪放在宾馆的枕头下,而是将枪放在自己车内。但不幸的是,这辆车遇上了两位小偷,枪被盗走埋在了一处田地里,后被寻获。从危害后果上说,这一“丢枪”过程大致也算得上是“枪支暂时性失控”。而该案的处理结果是:当事警察被开除党籍、公职;当事警察所在派出所负责人被党内严重警告,县公安局分管领导被党内警告。

  警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舆论声讨之际,局领导仍为之背书,这样的坚挺极不正常,也不利于所有的配枪警察吸取教训。警务用枪管理不严格,责任追究不严厉,公众就不安全。既然对合江枪案的追责,合江警方已无可期待,合江纪委、合江检察系统或泸州相关部门应该给民众一个满意的说法!严厉问责,不仅是对民众负责,对法治负责,其实也是对当事警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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