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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知是法官职业的人格保障

时间:2014-12-29 17:38:47  来源:  作者:   字号:TT

 愚以为,法官良知不乏先天的“钝”度,但需要补以后天的“硬”度。望我辈法律人常以先进思想引领,民族美德浇灌,时代精神滋养,自律意志打造,用健康的品行和健全的人格护卫好崇高的职业

  良知一词,始于孟子之语,意指天赋的道德观念。《孟子·尽心上》云:“人之所以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之者,其良知也”。即认为仁、义、礼、智等道德观念,乃天所赋与,非学而得之。也即是说,良知是人的天性,人的天性就是向善的。愚以为,孟子之论虽有片面之嫌,但却道出了人性之本质,为人之要义。

  有学者认为,最高的法律是人的良知。理由是,最传统也是最现代的法庭判案就是凭借人的良知:以人的良知来区分好法与恶法,也以人的良知来判断判案是否正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良知即是法律的最高准则,也是判案的最终方法。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正如亚伯拉罕·林肯所言,法律是显性的道德,道德是隐性的法律。再好的法律,如果由没有良知的法官去执行又将如何?那些被频频曝光的枉法裁判、无视法律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司法丑恶现象,不是最有力的证明吗?司法良知比司法技艺更重要。正是基于此,重庆高院院长钱锋在《道德优良才能行动先进》一文中深刻阐释:百行以德为先,万律以廉为首。公正是一切德行的总汇,法官的品质很大程度决定裁判的品质。在法官的职业道德体系中,良心是本源,廉洁是底线。

  有学者认为,法官良知是公正司法之魂。理由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体现在审判领域,就是作为一名好法官,永远别让技巧胜过良知和品德。有德无才,可能影响工作;有才无德,必定葬送审判,毁掉自己。

  笔者认为,此论精准独到,至深至彻。的确,在现实生活中,法官需要学识与经验,但更需伦理道德。卡多佐认为,就如同一个人不可能从他的房间和生活中排除至关重要的空气一样,伦理因素也不可能从司法(正义)活动中被排除出去,而正义是一切民事法律的目标和目的。

  法是道德的成文化和标准化,道德是法的基础和铺路石,任何法治都离不开德治。从根本上讲,伦理精神或道德理性是司法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它要求把仁、善、和等观念贯彻到法律运用之中,意味着伦理和道德的原则优越于普遍的法律规则,强调法律的实质而非形式。

  笔者认为,良知是法官职业的人格保障。理由是,法官是刀尖上的舞者。就法官的职业风险而言,此论并不为过。如果法官的政治素质糟糕,那法律将成为其手中的魔鬼,如果法官的业务素质糟糕,那当事人将成为其手下的冤鬼。所以,高风险的职业,只有高素质的人方能胜任。轮船遇险时,船长必须最后离船,就是随船沉没也要从容面对;有人暗杀时,保镖必须挺身而出,哪怕必死无疑也要义无返顾。作为法官,面对邪恶与权势,哪怕明知危险将至,也要拼力抗争,以身护法,不惜用鲜血和生命维护法律与正义,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要做到这一切,法官良知所锻造出的高尚人格,是法官职业的根本保障。法官的良知,本质上就是法官的人格。在良知的引领和人格的保障下,对当事人有恻隐之心,同情弱者,对人民群众实心实意,不忍心做损害当事人的事;有羞耻之心,懂“礼义廉耻信”,不向群众伸手,勿以恶小而为之;有恭敬之心,恭敬法律,尊重民意,体恤民情,恭敬职责,珍惜司法职业,恪守司法操守;有是非之心,在廉洁、公正等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崇尚真善美,抵制假恶丑,向法律负责、向人民负责、向家庭负责、向个人前途负责。

  《三字经》的第一句就是“人之初,性本善”,表明善为人之本性,良知亦属生来俱有。但为什么有些人“一改初衷”,不能守身如玉呢?看来先天的良知有可能遭致后天的改变,生存的本能和时空的无情可以改变一个人的人格和灵魂。即便是作为法律帝国臣子的法官也概莫能外。于是,司法腐败这个词由古代走向了现代,有的人也就从院墙走进了高墙,甚至从审判台走上了断头台,从而验证了“刀尖上的舞者”那句话。既知今日,何必当初?选择法官职业的人是勇者,但未必是胜者。有鉴于此,愚以为,法官良知不乏先天的“钝”度,但需要补以后天的“硬”度。望我辈法律人常以先进思想引领,民族美德浇灌,时代精神滋养,自律意志打造,用健康的品行和健全的人格护卫好崇高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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