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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允许以行政权力来挑战法律底线

时间:2019-11-18 12:25:11  来源:中国创业家网  作者:   字号:TT

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保持中国社会稳定,是中国梦的组成部分,也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的被告——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加盖公章的《补充答辩状》里,错误认为被征收房屋的原告 “虽然可以视为 ‘在籍’人员,但并非 ‘常住’人口”,所以 “不符合《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户口认证条件” 。故意把 “在籍”和 “常住”分开,这是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行政权力来挑战“在籍常住户口” 法律底线的行为。

   首先我们来看:什么叫“在籍户口”,或“在籍人员”?

   户籍人口是指公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在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这类人口不管其是否外出,也不管外出时间长短,只要在某地注册有常住户口,则为该地区的户籍人口(见360百科解答)。

 

    由此可知,户籍人口是指在某地注册有常住户口,则为该地区的户籍人口。故只有在具有“常住户口”前提下才具有“在籍户口”。 故 “常住”在前,“在籍”在后。如果不存在“在籍”前提,就不存“常住”,这也是人人皆知的法律常识。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副厅级行政机关不可能不懂也不应该不懂这个基本的法律常识,因此可视为故意把 “在籍”和 “常住”分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 “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由此可知,原告蓝天鸟(曾用名,下同) “在籍常住”户口是“老峰镇新光村蒋墩组38号(见其《户口簿》)” ,就不能在其他地方再登记为“常住”人口了,可见,把“在籍”和“常住”分开,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那么,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什么要把“在籍”和“常住”分开呢?显然,是为了达到少补偿的目的而不惜以行政权力来挑战“在籍常住户口” 法律底线。

   经调查,蓝天鸟在上海市办有《上海市居住证》,上有 “常住户口所在地址”为“老峰镇新光村蒋墩组38号(见其《上海市居住证》)” ,与蓝天鸟《户口簿》常住地址相一致。这当然可以与蓝天鸟《户口簿》形成证据链,更有力地证明“在籍常住”是一个整体,不能分割。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行政权力把“在籍”和“常住”分开无效,也不符合《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之精神。

  试想:如果让这样惯把行政权力驾驭法律之上的人员来处理行政机关行政事务,岂不是又多了一个错案和冤案?!岂不是都办成了错案和冤案?!

   “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 ,前面《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指出 “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 ;后面 2019年9月11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对指出的 “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行为要求严查到底,要求各地 “全面履职尽责,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

   我们提醒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要抱着侥幸心理:错误认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是在2018年征收后出台,所以来 叫嚣“依法不适用”。 虽然此次征收是发生在2018年,但是至今该案分文未予补偿,而该中央部门规范性文件是即时生效的,即于2019年9月11日发布并实施,为 “现行有效”文件,该行政补偿纠纷并不是在该中央部门规范性文件实施前就已解决,而是发生在实施后的今天,当适用实施后的该《通知》精神。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四条规定的必须落实的执规责任,以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四条规定: “ 地方各级党委对本地区党内法规执行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并领导、组织、推进本地区党内法规执行工作,支持和监督本地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什么面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 》还来叫嚣“依法不适用”? !

   惯于以行政权力来替代法律规定,惯于以行政权力来挑战法律底线,惯于以行政权力来挑战中央文件,必将是搬起石头砸自已的脚,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的被告——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人民群众视野之下,必将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绝不允许以行政权力来挑战法律底线,绝不允许以行政权力来挑战中央文件。

     (中国创业家网评论员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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