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悦心
3月8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是立法法自2000年实施15年来的首次修改。如今,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3月8日光明网)
立法法,被称为“管法的法”,它的质量如何,直接关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良法含金量”,重要性不言而喻。立法法修订,看起来离我们的生活很远,其实不然。基于此,立法法是一部百姓关注度极高的法律。
一直以来,一些地方采取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等形式,让“限行”“限购”有章可循。这些措施虽然在短时间内取得了积极效果,但其也不可避免地从某个角度侵犯到了公民权益。目前地方实施的限行限购措施,基本上可视为规章性文件。很多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被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限制、蚕食。限购、限行等限制公民权利的规范性文件,表面看起来有依据,但从法律上讲,对于限行、限购,无论是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都是没有这个权力的,实际上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此次立法法修订后,地方政府将不能随意“任性”。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其实,法律和行政法规本是两个概念,以前政府有权力有责任制定一些行政法规,但理论上要在相关的法律内有依据。所以,立法法的修订是有助于完善整个法律框架,而框架的完善对相关的行政法规的制定、执行、修改都有直接的帮助。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以“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的鲜明观点赢得舆论广泛赞誉。联系到立法法修改草案的审议,在中国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改革进程中,行政权力在退在缩,人大权力在进在增,而这一退一进、一缩一增之间,正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走向现代化的鲜明体现,也是法治是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根本体现,更是国家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的突出体现。
本次立法法修改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主导国家立法、人民民主和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法制保障和法制统一这四个方面体现了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法律乃治国之重器,依法治国之基石,立法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纵观草案全文,此次修改更加注重对公民权益的保障,也进一步厘清地方政府权力的边界,明确了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按照一定的层级关系,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悦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