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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经开区纪监委启动调查程序:对老峰政府怎样追责将形成意见

时间:2021-05-13 10:52:09  来源:中国创业家网  作者:观察员   字号:TT

——关于相对人不服安庆市老峰镇人民政府处理宅基地意见向纪委反映的调查报告之三

 

具有珍贵历史价值的被强拆的吴某某父亲建造的宅基地老宅原貌照片

中国创业家网融媒体5月13日安庆特稿 5月12日,经咨询安庆市纪监委“12388” 热线,安庆市经开区纪监委已全面启动调查程序,对老峰镇政府相关公职人员怎样追责将形成意见,并将上报安庆市纪监委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条规定, “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十一条规定 “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就加盖 “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 公章 的《不予批准宅基地决定书》是否存在涉嫌违法违纪、涉嫌滥用职权、涉嫌渎职,涉嫌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等问题,中国创业家网首席法律专家认为,主要焦点问题是:一、村民吴某某是否符合《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的 “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标准?二、法院之前判决对村民吴某某原继承父亲的房屋60.20平方米被强拆后的问题的解决与《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是否构成同一个法律关系?

就该两个焦点问题,中国创业家网首席法律专家在《这起 “不予批准宅基地决定书”是否存在违法行政?》文章中,已明确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法院判决与法定享有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标准并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法院判决是对村民吴某某原继承父亲的房屋60.20平方米被强拆后的问题的解决,并不是针对《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应享有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标准而判决吴某某只享有房屋60.20平方米,而且该文件出台在法院判决之后,这完全是老峰镇人民政府对法律法规错误的理解,并以此为依据不予批准吴某某依法享有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标准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吴某某当依法享有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标准。

村民吴某某EMS快递给安庆市经开区纪监委的证据材料

据悉,安庆市经开区纪监委已经收到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处长钱东方解读《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并明确答复老峰镇新光村村民吴某某符合政策规定应该可以按‘一户一宅’面积160平方米标准批准宅基地的意见” 证据材料,无疑可以证明,老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批准宅基地决定书》属于违法行政,并且以违法行政来对抗上级,同时系列证据证明:老峰镇政府违法行政存在 “故意” 。

因此,《不予批准宅基地决定书》存在涉嫌违法违纪、涉嫌滥用职权、涉嫌渎职,涉嫌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 “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第二十条规定, “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第三十九条规定,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据悉,安庆市经开区纪监委正在调查核实中,他们大胆工作,认真履职,担负的不仅仅是安庆市纪监委指派机构履行的 “监督、调查、处置” 三职责,更是“人民至上”的人民心目中的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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