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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投保两份交强险 两保险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时间:2014-12-31 14:13:27  来源:  作者:   字号:TT

 2014年3月30日上午,张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达一倍的变型拖拉机撞伤骑电动车横过道路的刘某,导致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先后在永安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将张某及两家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庭审中,两家保险公司对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产生争议,财产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系在永安保险公司之后,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永安保险公司则认为该责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后法院判决永安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某医药费10000元。

法官万保华认为,张某投保两份交强险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已履行了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两保险公司亦应按照约定履行交强险赔偿义务。目前,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一辆机动车只能投保一份交强险,对于投保两份交强险,没有具体规定,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为有效的原则,两份交强险均有效。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律师陈先生:这个案件这样判也是合理合法的。但是,个人认为,交强险设立初衷在于使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赔偿,具有公益性质,与其他商业保险相比具有保费低、赔偿范围广等特点。允许投保人多投保交强险,不但影响保险行业正常发展,亦使社会产生道德风险,从而违背了交强险的立法价值。建议从立法上进行修改,规定一辆机动车只能投保一份交强险,多投无效。

  公司李小姐:张某投保两份交强险就是想如果发生事故了,可以由两个保险公司都承担赔偿责任,从而降低自己的赔偿份额。他投两份保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两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责任。

 

  市民钱先生:我认为第二份交强险应视为无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无需赔偿。交强险的性质属于不亏不赢的非盈利性,其所承担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赔偿。交强险责任外的损失应当由事故当事人按照责任自行分担,机动车主可以通过投保商业保险转移自身风险,而不能完全通过国家强制保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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