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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重大疾病保险:越早投保越好

时间:2014-12-31 10:21:54  来源:  作者:   字号:TT

 文/吴晓鑫 谭然

  投保一份额度合适的商业重疾险,是个人和家庭抵御重疾所导致的财务风险的重要手段。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的日趋严重、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普通人罹患重大疾病已出现低龄化趋势。某保险公司的数据显示,76%的重大疾病理赔发生在30~49岁之间,11.6%的重疾理赔案例甚至不足30岁。这一阶段的中年人普遍处于事业的成长期和和收入的高峰期。一旦确诊重大疾病,家庭经济将遭受重创。而重大疾病的发生概率已经进入低龄化,乳腺癌、肺癌、结肠癌、甲状腺癌等发病低龄化趋势明显。投保一份额度合适的商业重疾险,是个人和家庭抵御重疾所导致的财务风险的重要手段。

  重要险种

  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商业健康保险的一种。重大疾病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为病情严重、花费巨大的疾病治疗提供经济支持。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很多原来的不治之症已经找到了治疗的方法,但昂贵的治疗费用却让人望而却步,重大疾病保险能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金,解决其面临的经济困境。

  现代意义上的重大疾病保险诞生于1983年的南非,随后其他各国纷纷仿效。1985年和1987年,英国和澳大利亚分别推出各自的重大疾病保险,其后逐步进入美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在30年的发展过程中,重大疾病保险在国际上不断创新,成为各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英国是世界上的福利国家之一,其医疗保障体系是由英国国民卫生服务体系(简称NHS)、社会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三部分共同构建。其中NHS是主体保障,覆盖全体国民,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救助只是补充。英国NHS体系覆盖99%的国民,商业健康保险组织只能小范围地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市场。英国的商业健康保险是针对消费者个性化的保险需要,为高收入人群所提供的丰富的健康保险服务,其中重大疾病险是最重要的险种。

  美国医疗保险分为私人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两部分。参加私人医疗保险的群体一般自行购买包括重大疾病保险在内的保险产品。低收入群体和60岁以上的老人则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其社会医疗保险也包含重大疾病保险,当参保者罹患规定的重大疾病时,政府将为其支付大部分的医疗费用。

  1995年,重大疾病保险被引入中国市场,最初只是作为寿险的附加险,对投保人所患7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术、尿毒症、瘫痪和重大器官移植术)给予保障。1996年,我国推出了保障重大疾病终身的主险产品。如今,重疾险产品已成为我国人身保险市场重要的保障型产品。

  走出误区

  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是由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组成。那么,我国的社保参保人员在医疗方面已经拥有了保障,还有必要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吗?

  事实上,如果发生重大疾病的话,除了直接的医疗费用外,还会产生以下三方面的费用:一是后续治疗费;二是不能工作失去收入来源的费用;三是发生重疾后的营养费、护理费等。而社保以及单位的福利保障能覆盖的仅仅是医疗费用,并且还只是一部分的医疗费用。我国基本医保的设计原理是低水平、广覆盖,注重的是医疗费用的报销。首先,医保是报销型保险,先花后报,若遭遇高额医疗费用,只能先自己想办法筹措;其次,医保报销有很多限制,如起付线以下不报,封顶线以上不报,不符合医保目录的部分不报,符合医保目录部分按比例报销,责任事故不报;最后,很多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都不在医保报销范围之内。而商业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特点是保额由自己选择,投保人一旦被确认为患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就将保额一次性全额给付,不让投保人陷入无钱看病的窘境。重大疾病保险还可以帮助投保人解决重大疾病期间大量自费药和治疗重大疾病后几年的康复费用,补充投保人在患病期间影响到的收入。因此,商业重大疾病保险的作用并不多余,是社保的有效补充。

  很多投保人望文生义,认为买了重大疾病险,所有大病都可以保。事实上,保险业对“重大疾病”有明确的界定。在保监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根据成年人重疾险的特点,对重疾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定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明确要求保险行业使用统一的重疾定义。其中包括最常见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等。各家公司会自行添加一些病种,一般在30种以上。

  还有一些投保人因疾病险的“兆头不好”而不愿意购买疾病险,这也是投保的误区。和保险公司其他险种相比,意外险、寿险、疾病险等保障型保险应是投保人首先要考虑的投保险种。因为一旦发生类似风险,将会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冲击。在保障齐全的情况下再考虑万能险、分红险等理财型险种。保障型保险的作用是“雪中送炭”,而理财型的保险则属于“锦上添花”。

  先保孩子后保大人也是误区之一。买保险要分清主次,排在第一位的应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一旦收入最高的人发生重大疾病而无法工作,家庭生活将会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这时重疾险就能发挥其“雪中送炭”的作用了。因此首先应是保证家庭中的成年人健康得到保障,再考虑给孩子买保险。

  投保要点

  越早投保越好。保费支出与投保年龄是成正比的,保障责任相同的情况下,年龄越大,保费越高,所以应该尽早购买保险。一般来说,20~35周岁是购买重疾险的最佳时期,保险公司通常不接受60岁以上的投保人。现在虽然也推出了一些专门针对老年人的产品,但从保费方面计算,老年投保人的保费较高,因此越早投保越合算。

  保额的确定。消费者可以根据年收入水平,以及被保险人对家庭总收入的贡献度来确定重疾保额。比如,年收入12万元以下的人群,建议选择重疾险保额10万~20万元。年收入在12万~30万元左右的人群,建议重疾险的保额至少要达到30万元。而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被保险人,特别是被保险人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建议保额选择在50万元,以保证家人生活品质不会因被保险人的疾病而严重下降。

  最好选择长期缴费。对于重疾类产品,交费时间越长越好。道理很简单,人随着年龄的增长患病几率会大大增加,如果不幸生病,且在交费期内,可以免交以后各期保费。所以,重大疾病保险选最长的期限最合适。

  定期VS终身

  我国的重疾险分为定期重疾险和终身重疾险两种。定期重疾险有一定的保障期限,一般到60周岁、70周岁或者80周岁时保障就会终止,但投保人如果在保险有效期内未发生任何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会以一定保费的形式或既定金额返还保险金。终身重疾险保障期限为终身,保险有效期直到身故为止,不受年龄限制。一旦罹患重病,就可以获得保险金赔付的支持;若一直非常健康没有罹患重病,那么等到身故后家属可以获得一笔身故保险金。

  在相同的保障额度下,定期重疾险保费一般为终身重疾险保费的30%左右。同时,年龄越高,罹患重大疾病的几率也越高。因此在重疾险的选择上,初入职场的年轻人如果收入较低,可以选择定期重疾险;如果保费预算较充裕,或者被保险人年龄已经超过30岁甚至35岁,那么建议选择可保障至终身的重疾险产品。

  纯保障型VS分红型

  现在国内不少重疾险是与分红险相结合的。分红型带有理财的功能,保费高于纯保障型产品。投保应当尽可能选择消费型或是不分红的产品,以达到花最少的钱,获得最高保障的目的。

  一次赔付VS多次赔付

  一般的重疾险都是只赔付一次的,投保人一旦罹患重疾,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之后,保险合同随即终止。由于其有了病史,无法再次投保重疾险,而一旦再次罹患重疾,就会陷入没有保障的境地,给本已受损的经济状况再次造成沉重打击。多次给付重疾险正是针对这种情况而设计的,可以给付两次甚至更多次。目前常见的多次给付重疾险产品形式是将重疾险能保障的所有重疾种类分成几组,限制条件是同一组别的重大疾病只能赔付一次,所患的重大疾病要在不同的组别里才能获得赔付。另外两次确诊重疾间隔需达到一定的时限,如有的产品规定是1年。多次赔付的重疾险增加了保障范围,赔付成本高,费率也要高10%左右。经济条件好、预算充裕的消费者也可根据家族病史综合考虑选择多次赔付的重疾险,获得更全面的保障。

  综合重疾险VS防癌险

  目前,我国市场上能“保”癌症的保险产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包含癌症在内的普通重疾险,另一种是专门针对癌症的“防癌险”。防癌险是否值得“额外配置”?癌症治疗周期长、治疗费用高,普通重疾险大多只赔付一次,有些即使可赔付两次甚至四次,也要求每次是不同病种,对于罹患癌症的投保人起不到很好的保障作用。而且,普通重疾险针对癌症的保障主要是恶性肿瘤,原位癌之类的轻度癌不在保障范围内。而防癌险在提供各类恶性肿瘤保障的基础上,不少产品可提供对原位癌的保障,这就弥补了重疾险在此方面的不足。由此,建议消费者在投保重疾险的基础上,考虑选择保费低廉保障高,并可附加特定防癌险作为补充,如可投保30万元重疾险和20万元防癌险及5万元轻症险,这样保障面广,额度充足,能在控制费用支出的同时获得最大补偿。

  国际经验借鉴

  目前我国市场上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仍存在相似度较高、市场不够细分等问题。英国的重大疾病保险发展较早,产品创新更加灵活,我们可以借鉴其中的一些经验,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丰富的选择。

  英国重大疾病保险分为两种产品:一种是只保障6~10种基本疾病的保险;另一种是包括30种或更多种疾病的综合保险,投保人可自由选择。这两种产品一般都提供残疾保障和收入损失保障,能够给患病的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英国重大疾病保险的一大特点是能够用来抵押贷款,当被保险人患病时,可以将自己所拥有的重大疾病保险保单拿去银行做抵押,从而避免了在患病治疗期间或收入损失期间还要承担的还款压力。目前英国60%以上的重疾保单与贷款相关,超过20%的英国工薪人群拥有重疾保单。另一个特点是回购式选择条款。回购式选择是为了弥补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的缺陷而产生的。在提前给付型产品中,被保险人若身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其死亡保障保额相应减少。一般情况下,由于被保险人在患重大疾病后其死亡风险增加,保险公司不会再向被保险人提供死亡保障保险,从而导致了被保险人死亡保障不足。回购式选择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身患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死亡保障保额相应减少;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某段时间后仍然存活,则可以按照一个固定费率买回原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如25%,死亡保障保额增加;如果被保险人再经过一段时间继续生存,那么还可以按固定费率再买回原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如25%,死亡保障再次增加;这样经过2~5次回购,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障保额就会恢复到原来购买保险之初的水平。

  英国近些年还推出了阶梯式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即保险公司将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若干档次,根据不同档次规定不同的保险给付金额,如心脏瓣膜置换50%,瓣膜切开术10%,瓣膜修补术5%等,剩余的保险金额则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其他重大疾病。不过,全部给付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这种给付方式使被保险人除了在一些小手术时能获得充分的保障,在随后可能发生的重大疾病时,也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障。

  作者单位: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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