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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新行诉”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民行检察”帮您用法维权

时间:2015-06-05 11:03:49  来源:渤海早报  作者:   字号:TT

 

渤海早报记者
渤海早报记者 冯琳 通讯员 张宁 肖晓峰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已分别于2013年1月1日、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两法”从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等方面,全面强化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其中许多新的制度跟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

  天津检察机关正在全市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渤海早报记者采访介绍典型案例,让老百姓了解“民行检察”,更好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案例一] 看房团出车祸肇事司机赔不起

  原判撤销房产公司连带赔偿

  刘某等12人与天津某房产公司、山东某开发公司、天津某旅行社发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天津某房产公司与山东某开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天津某房产公司代理山东某开发公司销售其在山东的地产项目,并负责组织客户实地考察。刘某等12人参加天津某房产公司组织的看房活动,其乘坐的由天津某房产公司租用的客车在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25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客车的所有权人为天津某旅行社。事后,刘某等12人向法院起诉天津某房产公司和天津某旅行社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刘某等12人的损失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与山东某开发公司、天津某房产公司、天津某旅行社无关,判决由交通事故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刘某等12人不服终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将刘某等12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进行处理,属于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天津某房产公司与山东某开发公司应当对刘某等12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进行再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撤销一、二审判决。

  本案涉及法律竞合和安全保障义务等法律问题。检察机关对于该类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抗诉并获得改判,对于法律适用具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涉及1死25伤的重大群体性纠纷。由于法院一、二审判决承担责任的主体仅是肇事司机,其不具备赔偿能力,使得刘某等12人等虽赢了官司,但得到的是“法律白条”,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后续治疗与生活。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既维护了司法权威,确保了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又使得刘某等12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保护。

  [案例二] 律师伪造委托书代领赔偿款

  检察院“一案三建议”纠错

  刘某与王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刘某驾驶机动车与王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右后侧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左股骨干骨折、右踝骨骨折等多处损伤。在刘某住院期间,律师张某持一份有刘某签字按手印的授权委托书,代其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赔偿经济损失,后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并代为领取赔偿款。

  事后,刘某以其本人并未提起诉讼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律师张某持有的刘某签字按手印的授权委托书系张某伪造,张某也未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调解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执行检察建议,并向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予以纠正,建议司法局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法院依据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调解书,驳回起诉,并对赔偿款进行了执行回转。司法局依据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对律师张某给予了行政处罚。

  本案中,检察机关“一案三建议”发挥法律监督整体合力,既将裁判结果监督与执行监督结合起来,又将诉讼监督与行政监督结合起来,不仅监督纠正了法院的错误案件,还使违法人员得到了相应的惩处。

  规范办案流程 畅通申诉渠道

  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新的监督职责。为了规范办案程序,提升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日前市检察院还专门制定实施《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分别对案件接收、分配、审查、审批、法律文书发送、归档等环节进行了明确的管理说明。如在办案期限上要求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对于已经做出监督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应当与被监督单位及时沟通案件情况,提高监督效果。

  目前,全市检察机关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让群众全面了解新法新规,全面了解申请检察监督案件的受理条件、检察机关办案流程,了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能定位、监督任务、基本原则、基本程序,不同类型监督工作的监督对象、范围和条件,监督的方式、手段和效力,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条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救济途径等。天津检察机关还畅通申诉案件来源渠道,引导群众依法利用法律救济途径;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宣传,让社会公众了解、理解、关心、支持、监督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将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规范监督行为,提高检察监督的公信力。

  民行检察“问与答”

  问: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既包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又包括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的监督,还包括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从受理到执行都属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

  问: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当事人如果不服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一是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二是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三是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也就是说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但如果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不能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问:当事人申请监督向哪一级检察机关哪个部门提出?

  答:当事人申请监督统一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由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申请监督,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对执行活动申请监督,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问: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当事人申请监督需要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如果材料不齐全,检察机关会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并限期补齐。如果申请人逾期未补齐,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监督申请书需要载明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身份证明一般而言,对于普通群众是身份证,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问:当事人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的审查程序是怎样的?

  答:当事人申请如果符合受理条件,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会受理,并移交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询问当事人、举行听证、调查核实,最终作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建议或者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作出决定后会将相应的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对于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检察机关会派人出席再审法庭,主要任务是宣读抗诉书,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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