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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政府依法是其派出机构安庆经开区行政复议的适格主体

时间:2019-03-23 06:07:24  来源:中国创业家网  作者:吴礼明 戚建国 丁守明   字号:TT

 

——关于对安庆经济开发区新光村蒋墩组29号房屋强迁的调查报告之五

   中国创业家网3月22日上海讯(吴礼明 戚建国 丁守明)2019年3月上旬, 安徽省人民政府已受理申请人吴某某等6人诉被申请人安庆市人民政府棚改动迁补偿行政复议一案,责令安庆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期限里作出答辩。安庆市人民政府在答辩状里称其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而“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及其律师团队认为,安庆市人民政府依法是涉案棚改动迁补偿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根据《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责》第32条规定: “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由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实行中国经济特区的某些政策和新型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市各部门、名单位与开发区有关的工作” 。由此可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安庆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因此,安庆市人民政府依法就是其设立的派出机构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于法有据。

   二、涉案棚改动迁项目是由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请安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实施机关,也是具体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是批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由此可见,安庆市人民政府作为涉案棚改动迁项目的批准机关,无疑又是涉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故对于上述安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受理。

   四、申请人吴某某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22日两次明确向安庆市人民政府面交和快递的《请求安庆市人民政府纠正安庆经开区强拆29号房屋错误行为并予补偿的申请》,安庆市人民政府均收到,并于2019年1月17日(2月2日发出书面会议纪要)指派副市长郑家齐主持召开“安庆市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调度会,作出会议纪要《关于经开区泉河片棚改项目吴某某户受损房屋认证问题》,其行政行为当然依法属于安庆市人民政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 “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上述四点也相互形成证据链,安庆市人民政府答辩认为其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显然不能成立;恰恰相反,安庆市人民政府依法是该棚改动迁补偿行政复议适格的被申请人,安徽省人民政府予以受理,无疑是十分正确的,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作者吴礼明系多家媒体法治频道总编辑、多所高校兼职教授或研究员、多家律师事务所首席法律专家,戚建国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著名律师,丁守明系上海润华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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