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社会频道 > 社会万象>正文

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应属程序违法,行政处罚被撤销

时间:2022-03-02 14:08:04  来源: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作者:   字号:TT

 丁中秋诉被告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2013)迎行初字第00019

原告丁中秋,*,*,*,*。

委托代理人江铁汉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江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克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昝行才该局干部

第三人张飞,*,*,*,*。

第三人方翠英,*,*,*,*。

诉讼记录

原告丁中秋诉被告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20137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9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丁中秋及其委托代理人江铁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克昝行才第三人方翠英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诉称原告丁中秋系退休职工热衷业余黄梅戏表演闲暇时间同一些黄梅戏爱好者在安庆海关附近的喷泉广场进行演出。201348日晚20时左右原告同黄梅戏票友正在进行演出同为演出队员的程翠兰与负责现场保洁的第三人方翠英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在现场观看表演的第三人张飞冲出并动手打伤方翠英头部和右脸脸颊后在现场观众的劝解与被告方民警的处置下事态平息方翠英被送往医院救治事件发生后原告一再向被告说明事件发生时其一直在进行伴奏工作且有相关证人证明其与张飞未曾接触请求被告依法进行深入调查但被告置之不理并在未查清事实以及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认定张飞是在收了原告20元钱并受其教唆之下才动手打伤方翠英基于此事实被告于201362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5日行政拘留执行方式为不执行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名誉产生了负面的影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长安公行罚决字(2013)32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2013625被告的长安公行罚决字(2013)3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了错误的行政处罚

3、证人蒋见生陈德卫章正舟张先扬包静云谈话笔录各一份蒋见生陈德卫章正舟张先扬已出庭),证明原告没有实施给钱并教唆张飞殴打方翠英的行为

被告辩称:201348日晚2010被告接到安庆市公安局110指令称在安庆市沿江路滨江花园发生一起殴打他人警情被告立即出警处置经查明,201347日晚21原告在滨江花园摆设的黄梅戏演出摊位旁因打扫卫生琐事与环卫工人方翠英发生纠纷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周围群众及时拉开。48日晚20原告老伴程翠兰找方翠英理论随后发生争吵期间原告给了张飞20元钱并教唆其殴打方翠英张飞随即冲出殴打方翠英头部及右眼部各一拳方翠英被打倒在地受伤住院上述事实有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张飞的陈述被侵害人方翠英的证言及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基于此被告认为原告教唆张飞殴打方翠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项之规定2013625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原告处以五日行政拘留执行方式为不执行综上被告对原告作出的长安公行罚决字(2013)32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及法律依据

1、法定职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第十条

2、事实依据

(1)201348被告的勘验笔录》、2013411金俊明询问笔录》、2013517刘炳和询问笔录》、2013531沈保良询问笔录》、201363方翠英询问笔录》、201364张飞询问笔录》、2013424方翠英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给张飞20元钱教唆其殴打方翠英的事实存在

(2)2013414丁中秋询问笔录》、2013415程翠兰询问笔录》、丁中秋户籍证明》,证明原告的身份及其与程翠兰居住在同一地址的事实

3、处罚程序合法

(1)201348长安公受案字(2013)20受案登记表》,证明该案件的来源

(2)2013624被告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明被告履行了告知义务

(3)2013625长安公行罚决字(2013)32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627丁中秋处罚决定书下达视频光盘证明被告依法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

4、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提交的证据1,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提交的证据2,能够证明被告于2013625日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不能达到证明该决定书系错误的目的本院不予认定

原告提交的证据3,证人蒋见生章正舟包静云与原告系合作演出关系三者所作的对原告有利的证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项之规定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人陈德卫张先扬的证言均只能证实其二人到达现场后未看到原告给钱并教唆张飞打人的事实而无法达到原告要求证明其未曾实施给钱教唆打人的目的对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提交的法定职权依据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提交的证据2,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5号令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做出处理本案被告受理该治安案件时间为201348办案期间并未进行鉴定也未出现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做出行政处理的客观原因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是2013625故不符合上述规章的规定被告提交的证据3,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对被告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现行有效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被告根据原告的违法情形适用该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项予以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丁中秋系退休人员因热衷黄梅戏闲暇时与黄梅戏票友在安庆海关附近的喷泉广场进行演出。201347日晚21时左右原告在喷泉广场演出因清洁问题与负责现场保洁的第三人方翠英发生争执以及肢体冲突后被现场观众拉开。201348日晚20时许同为演出队员的程翠兰因此事找方翠英理论理论过程中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第三人张飞冲出并对方翠英头部及右眼部各打一拳致方翠英受伤住院被告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当晚2010接到处置该事件的110指令遂赶往现场处置经调查被告认定该起治安案件系原告丁中秋教唆张飞殴打方翠英所致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624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原告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原告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13625被告作出长安公行罚决字(2013)32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处以五日行政拘留执行方式为不执行。2013627对原告予以留置送达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5号令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做出处理本案被告受理该治安案件的时间为201348办案期间并未进行鉴定也未出现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做出行政处理的客观原因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是2013625故不符合上述规章的规定超过了法定的办案期限应属程序违法

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2013625日被告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作出的长安公行罚决字(2013)32号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50由被告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人民陪审员      

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祁从娣实习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项第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请选择您浏览此新闻时的心情

相关新闻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