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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增强市场主体的法治获得感

时间:2022-05-19 08:45:27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群星   字号:TT

  第二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李群星

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过程中,人民法院应该准确把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深刻内涵,全面提升各项工作,努力增强市场主体的法治获得感,让审判执行工作成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论述为遵循,准确把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深刻内涵

    “营商环境”一词起源于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的一项项目调查。该项目通过对各经济体营商人士进行问卷调查,评估企业生命周期内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全面收集并分析定量数据,从而实现对各经济商业监管环境的比较。对标世行标准,在我国语境下,营商环境是指本国企业在当地经营过程中所处的立法、司法与执法环境,具体包括企业从开办、运行到结束全过程所需遵守的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行政机关效率和司法效率。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营商环境包括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律政策环境和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2019年10月,国务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专门法规为市场主体和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关于营商环境建设,习近平总书记作过一系列重要论述。在明确我国营商环境建设目标时,他要求,“中国将不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在分析法治与营商环境关系时,他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在规划优化营商环境过程时,他宣示,“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习近平总书记的上述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营商环境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国家或地区综合竞争力方面的重要性,明确提出了我国营商环境建设的目标和方向,充分肯定了法治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全局性和保障性作用,特别强调了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没有休止符的系统工程,必须久久为功,常抓不懈。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论述,为我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根本遵循。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论断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与营商环境之间关系的深刻认识。因为无论是市场环境、政务环境,还是法律政策环境和人文环境,都需要运用法治思维、贯穿法治精神、重视法治方式来进行培育。因为法治是最通行的营商语言,是最低廉的营商成本,是最有效的营商收益,是最长久的营商生态。可以说,法治既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立起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市场主体诚实经营、公民尊法守法,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和深刻内涵。

    二、以实现司法工作全面提升为抓手,努力增强市场主体的法治获得感

    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公正高效便利的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评价高、感受好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要努力增强市场主体的法治获得感,必须全面提升与营商环境建设相关的各项工作。

    一要更新司法理念。科学的司法理念是审判执行工作的方向和灵魂,是确保司法工作总体方向不发生偏离的“指南针”。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人民法院要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企业家健康成长为目标,在审判执行中防止就法律讲法律、就程序走程序、就办案而办案。刑事审判要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前提下,树立谦抑、审慎理念,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经济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当作刑事责任追究。民商事审判要在坚持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原则前提下,树立利益衡平理念,以公平原则矫正法律关系,以利益衡平考量司法效果,防止出现因司法行为不当加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行政审判要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兼顾合理性审查,处理好保障权利与制约权力的关系。执行工作要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此外,在整个诉讼活动中,要坚持便利高效、定分止争理念,尽可能减少当事人讼累,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要升级裁执方法。努力增强市场主体的法治获得感,需要人民法院着眼审判执行全过程,努力升级裁判执行方法。具体而言,就是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正视中小微企业事实上的弱势地位,突破对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的教条性理解,力求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实质公正。如,在财产保全方面,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查。经初步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对其提出的保全申请依法予以驳回。对当事人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申请保全的,对超出部分的申请不予支持。在案件事实查明方面,要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其进行诉讼引导和释明,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切实查清案件事实,防止一些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努力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在合同自由原则的运用方面,对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微企业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对内容复杂的合同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中小微企业请求撤销该合同的,应予支持。在执行方面,在中小微企业作为债权人时,要注意“速度”,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及时兑现中小微企业胜诉权益;在中小微企业作为债务人时,要注意“温度”,查封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的,优先采取“活封”措施,在能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其继续使用或者利用该财产进行融资。总之,要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对中小微企业进行“穿透式”帮扶,努力将司法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三要优化工作机制。紧紧围绕便民和高效,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优化工作机制。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进建立便民高效的纠纷化解机制,打造方便快捷的纠纷解决渠道。要完善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真正实现群众解纷“最多跑一地”。要从市场主体和当事人感受出发,围绕提高审判执行效率,推行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探索优化业务流程和审判管理流程。对影响营商环境评价的生效裁判执行效率不高问题,要探索建立立、保、审、执“一体化”工作机制,形成提高执行效率的合力。立案部门要做好信息采集、风险告知、财产保全、诉讼指导和审前调解等工作,对符合申请保全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提示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为执行工作奠定基础。审判部门作出裁决时要考虑债务履行的可能性和履行方式,强化对当事人的法治宣传教育,指明不履行裁判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还可探索简单执行案件在审判庭直接执行机制。执行部门要探索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恢复机制,鼓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对市场主体普遍反映的民商事案件审理时间过长问题,要优化审判管理流程,堵上流程中法院内部立案后移送、上下级法院之间案卷移送、审理过程中审限扣除,以及判决后送达等各环节对期限管理的盲区和漏洞,实现对审理期限的闭环管理,真正让市场主体感受到司法的高效。

    三、以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为载体,努力将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2020年1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规定要求,在立案阶段,要认真审查相关材料,全面了解争议焦点,对可能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初步评估,要根据企业的司法需求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引导其选择先行调解、和解、速裁、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以及督促程序等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保全阶段,要在全面权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采取对被保全人利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保全措施。审理阶段,重点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结果可能对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杜绝就案办案、机械执法。执行阶段,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重点对执行方式、强度可能对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确保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司法公开时,重点评估案件信息公开可能对企业的商业信誉、商业机会造成的影响,避免公开行为给诚信经营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在审限管理上,从严控制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防止因审理时间过长“拖瘦”“拖垮”企业。

    人民法院对涉企案件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并不意味司法在执行法律中具有可变性,而是表明通过经济影响评估,采取符合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存现状与发展需要、社会震荡最小和社会损耗最低、公平理性的司法措施更为必要;是要在司法的刚性和柔性、力度和温度之间实现平衡;是要既坚持司法的公正严明,又体现司法的善意文明;是要既发挥司法的规范引领功能,又发挥司法的服务保障作用;是要将司法行为是否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判断标准直观化、明晰化,为审判人员如何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方法指引,有利于实现在相互关联和互相合作前提下的共生共赢,使纠纷得到公正理性的解决。为保证制度的有效落实,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嵌入审判管理流程,实现制度的案件化、程序化、信息化。同时,根据司法责任制要求,明确主审法官为评估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案件办理阶段的具体评估标准进行评估,合议庭、院庭长根据审判管理权限在评估中分别承担相应权责。为强化制度的落实效果,通过发布正面案例,展现法院因案制宜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所作的努力,发挥示范效应,提供可复制可学习的经验做法;发布负面典型案例,警醒干警强化制度执行力,用力用心落实好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全力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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