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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应该怎样计算行政案件起诉时效?

时间:2025-03-31 16:47:51  来源:中国创业家网  作者:法律专家调研组   字号:TT

 ── 关于对望江县人民法院一起行政判决的调查报告之二

中国创业家网融媒体法律专家调研组

2024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法释〔2024〕8号)》(以下简称批复)。就起诉期限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遵守该批复的规定。

该批复司法解释的发布,对及时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防止程序空转,实质解决争议,及时高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强制拆除职权,已发挥了积极作用。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2024)皖0827行初45号行政强拆及行政赔偿一案中认定, “吴某某(编者注,遮盖其名字)提起本案诉讼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2 日,已超过一年的起诉期限,故对吴某某要求确认老峰镇政府口头责令停工行为违法及相应的行政赔偿之诉,应在程序上予以驳回其起诉。”

上诉人认为,首先,一审就 “被告口头责令原告停工,致使原告停工48天的事实行为定性问题,原告对该行为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问题,定性和认定违背事实,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法释〔2024〕8号)》规定的时效计算方式。

法释〔2024〕8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一年起诉期限,应当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

实施行政行为让上诉人停工仅是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手段之一,不应从整个违法行为中割裂出来看待,被上诉人违法行政行为持续存在,起诉期限应从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该案中,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口头责令上诉人停工,致使上诉人停工48天,并连续拆除上诉人门头模板、钢筋等行为均是违法为了不让上诉人继续建设房屋,其目的是唯一的,只是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采用了不同的手段。因此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持续性存在,其致使上诉人停工48天的行为属于一个整体的、持续的违法行政行为。其采用口头责令上诉人停工、拆除门头模板和钢筋等行为仅是违法行政的不同手段,不应将不同的手段从整个的违法行为中割裂出来看待。另一方面,即便将被上诉人违法强制上诉人停工看作单独的行政行为,强制停工期间为2023年5月22日开始至2023年7月9日止,但因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告知上诉人起诉期限的法定义务,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就应当知道起诉期限,因此上诉人的起诉期限应从上诉人知道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内容之日一年起计算,即从2024年7月9日起才开始计算六个月的起诉期限。故上诉人于2024年8月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法释〔2024〕8号还规定,“被告主张原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及实施主体之日起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一审就停工48天 “原告对该行为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问题,应该由被告提出并举证证明,而不是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在一审中,被告并未提出起诉时效过期问题,一审法官却主动提出并作为第一个焦点问题要求答辩,可见,一审法官本身就存在倾向性,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法释〔2024〕8号)》中关于由被告举证的规定。

中国创业家网融媒体法律专家调研组认为,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及实施主体之日起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可以直接证明,原告对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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