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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行政案件中解决民事争议的赔偿问题?

时间:2025-03-31 16:48:42  来源:中国创业家网  作者:法律专家调研组   字号:TT

  ── 关于对望江县人民法院一起行政判决的调查报告之三

中国创业家网融媒体法律专家调研组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2024)皖0827行初45号行政强拆及行政赔偿一案中认定:“吴某某(编者注,隐去名字)提交的证明均系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出具,同时证人江某某(编者注,隐去名字)的证言与江某某出示的证明在本质上属于同一证据,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无法达到其所主张损失的证明目的。其与江某某约定中合法部分仅对其二人产生法律约束。本案赔偿范围应为拆除的钢筋及模板材料费用,被告称在拆除时并未对钢筋及模板进行破坏拆除,同时证人在庭审中亦证明拆除的钢筋及模板还可以使用,故对吴某某的相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上述认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规定之情形。

中国创业家网融媒体法律专家调研组认为,该案损失包括行政赔偿损失和民事上承担连带赔偿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之规定,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责任可以在行政案件中一并审理。

中国创业家网融媒体法律专家调研组经调查,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已确认被告强拆门头模板、钢筋违法,当应依法赔偿损失。

但是,仅仅认定 “本案赔偿范围应为拆除的钢筋及模板材料费用”是不客观和不公正的。实际上,该案损失客观事实包括人工费(木工、瓦工、钢筋工、钢架工、油漆工、水电工)、钢架租用费、材料费(黄沙、水泥、石籽、多种规格钢筋、模板、墙外油漆)、看场子费,以及延期交房损失费,以上累计1224446.69元,见原告在一审提供的证据材料。而一审法官不予釆纳这些证据或者故意遗漏这些证据,并且不说明理由。

上诉人认为,本案损失有签订合同的包工方提供,合情合理合法,双方签订建房合同并不能证明就是有利害关系的人,证人江某某是本案包工方的代表,是签订合同的相对方,其证言证词具有合法性。一审错误认定了该事实。

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损失100万元,是被上诉人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延期交房,责任当由被上诉人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承担,属于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责任。根据《私人房屋建设承包合同书》第六条约定,如延期交房需赔偿损失100万元人民币,且损失证据无须守约方提供。上诉人认为,《私人房屋建设承包合同书》第六条约定,并不违反囯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当合法有效,被上诉人的违法强拆造成停工至今造成延期交房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中国创业家网融媒体法律专家调研组经调查,在一审中,原告提出的第三项请求赔偿损失,就是包含延期交房损失100万元在内的民事争议,既然一审已确认被告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拆除门头模板、钢筋违法,就应该解决包含造成延期交房损失100万元在内的民事争议,一审应依据而并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审理延期交房损失100万元,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存在错误。因此,上诉人请求二审人民法院纠正一审中未解决的该民事争议并一并审理,具有合法性。

那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如何就上诉人的请求事项进行审理和判决呢?尤其是如何在行政案件中解决民事争议的赔偿问题?

据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接续荣获全国法院先进集体,是一支全国优秀的法官团队,我们相信并期待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就该案赔偿问题会给出一个人民满意的公正的改判判决,使该案具有典型普法意义和普遍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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