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望江县人民法院一起行政判决的调查报告之一
中国创业家网融媒体法律专家调研组
3月28日,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24)皖0827行初45号《行政判决书》里的原告收到通过短信形式发送的该一审《行政判决书》电子版。
自2023年5月22日开始至2023年7月9日止,在无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不断滥用职权违法对涉案原告建房实施口头停工,每天派城管人员到现场监管,致使停工48天,造成交房延期损失。这个事实,双方都确认了其真实性。
那么,就口头责令停工48天的性质究竟是行政命令还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望江县人民法院定性认为 “其本质上属于行政命令中的禁令”,不属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0号)》第二条规定,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因此,在认定的同时要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国创业家网融媒体法律专家调研组经调查,该一审《行政判决书》就定性为“其本质上属于行政命令中的禁令”,没有释法说理,没有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在法院内部考评时就应定为不合格审判案件。
中国创业家网融媒体法律专家调研组认为,一、口头责令停工不论是行政命令,还是行政强制措施,都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作出这个具体的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二、这个行政行为违法,造成延期交房损失;三、造成损失就应该赔偿,并具有因果关系;四、赔偿延期交房损失的数额100万元由生效的合同书予以确认,经查该合同在建房前就已经在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备案。
据悉,涉案原告已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认为一审定性为“其本质上属于行政命令中的禁令”为主观臆断,没有法律依据,并且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只要是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就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命令只是行政强制措施中的一个程序上的告诫环节,它被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所吸收或覆盖,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该案中,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在上述48天期间每天派城管人员到现场监管致使建房停工48天。从主观上看,这是实施行政行为的一种手段;从客观上看,其控制了只能停工而不能施工的局面;这种控制行为属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行政命令中的禁令且不能独立存在。
还有,从口头责令停工到发出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可见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行政违法行为是一贯的、持续的,并且自然形成证据链,后者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也证明前者口头责令停工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发布禁令。
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定性错误,二审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