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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函复代表议案 回避是否收回税收立法权

时间:2013-07-08 11:02:36  来源:  作者:   字号:TT

  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前晚在微博上透露,今年两会期间她提出的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的议案,已接到全国人大预算工委函复,函复对议案精神表示肯定,称我国在财税立法方面的现状已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短板,亟待加强。但对议案最关键的两点,即终止税收立法权授予国务院和此后税收由人大立法,函复中并未明确提及。

  财税专家称,税收法定原则有利于约束征税机关的公权力、维护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可以说是税法领域的“帝王原则”。财政部官员表示,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是大势所趋,人大应逐渐减少授权,渐进式回归。

  若无进展将继续提议案

  赵冬苓表示,今年两会期间,她提出税收立法权收回全国人大的384号议案。她认为,纳税是涉及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相关政策绝不能随意制定,必须进一步严格管理。在当前国内法律体系已日益健全的今天,税收立法权必须回归人大了,因为宪法规定了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近日,全国人大预算工委在函复中对我国税收立法现状作了说明,对384号议案精神也表示肯定。函复称,全国人大此前所作授权的项目是大于税收立法范畴的,但在实践中看,税收立法已经成了相关实际立法的主要内容了。现在,我国在财税立法方面的现状,已经成为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短板,亟待加强。

  全国人大预算工委在函复中也承认,税收政策法定是各国立法普遍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人大常委会应积极行使税法的立法权,加快税收法律政策的制定,这也是非常必要的。

  但对议案最关键的两点,即终止税收立法权授予国务院和此后税收由人大立法,函复中并未明确提及。不过该函复只是初步答复,将征求赵冬苓代表意见后再上报人大财经委和法工委。

  对此答复,赵冬苓表示,后续她将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以及共同提出此议案的其他人大代表加强沟通,

  力争促使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尽快给出一张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的路线图或时间表。若此目标没有达成,她预计明年全国两会时还会继续提出正式议案。

  □税收现状18大税种中仅3税种系人大立法

  据了解,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废止了这项授权决定。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对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与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目前,该授权决定仍然有效。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介绍,在所有法治国家,税收法定原则有利于约束征税机关的公权力、维护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可以说是税法领域的“帝王原则”。而我国现行18大税种中,仅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这3个税种,是由全国人大立法确定的征收权,而其余税种的征收合法性,均源自国务院所作的暂行规定和条例,也就是行政性规定。

  □存在问题纳税人权利缺保障税收政策欠科学性

  刘剑文说,此前全国人大作出授权,与当时税种分散零落、税制建设需求急切的历史情境有关,这一授权也对一定时期内我国的税法体系完善和经济体制改革起到了推动作用,有一定合理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民主法治理念的日渐强化,税收授权立法也产生了一些负面作用。

  首先,税收授权立法与税收法定原则相悖,不利于约束行政权力和维护纳税人权利。这会导致纳税人基本财产权利不能得到全面保障。其次,税收立法过度授权,容易导致部门利益制度化,缺少科学统筹和综合协调。这种使行政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极易使其失去中立和客观的立场。由此制定出的法规、规章在统一性、科学性方面难免会有失公允。第三,税收授权立法对民意的体现不够充分,法律民主和透明程度也不足。最后,由于税收授权立法正当性不足,也容易降低纳税人的遵从度,甚至激发一些社会矛盾。这无疑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业内观点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

  应逐渐减少授权渐进式回归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应该是个逐渐减少授权的渐进过程,决不能一刀切式地一下子全部回归人大,否则可能出现人大方面一时应付不过来如此庞杂立法任务的情况,反而不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利益。

  刘尚希认为,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应该分税种,视具体情况而采取部分回归的方式。希望将税收立法权全部一次性回归人大的想法,是不现实的。由于全国人大将税收立法权授权国务院的时间过长,让全国人大一次性接手所有相关事务,很可能无法一下做到。

  他认为,相对合理的方式应该是全国人大今后减少将税收具体政策立法授权给国务院的做法,并辅以逐步回收一些税种和税收政策的立法权,将一些现行法规政策尽快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与此同时,人大也要逐渐提升立法的能力和水平,以便与税收立法权逐渐回归人大这一发展趋势相匹配。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

  房产税扩征不应以部门法规推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俞光远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已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据此,有关部门应该依法办事,使税收立法权尽快全部由全国人大来行使。

  俞光远提出,如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健全起来了,只有依法办事,才能有利于法律制定和行使的公平,减少随意性。因此全国人大今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充分行使税收立法权。以房产税扩征为例,俞光远认为,只有经过全国人大立法,房产税扩征才能合法地进一步加以推广。房产税扩征政策不应以部门法规形式先推出,几年后再提升为法律。

  此外俞光远还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也明确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今后,全国人大也不应再就单独税种或税收政策等授权给国务院了。

  □专家建议

  旧法律无需废止应重点研究衔接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认为,是否终止授权目前不可能有明确答案,这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还需要一定时间,并以时间换空间。同时,人大要着重考虑与现行政策衔接等问题。可以肯定的是,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是大势所趋,因为税收程序必须是正义的。

  >>解决路径

  可废止或间接收回授权

  对于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的方式方法,刘剑文认为可以通过两种路径来解决。

  其一是仿照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部分法律的形式,选择恰当时机,废止1985年的税收立法授权。不过刘剑文也分析,这种路径由于过于直接,很可能会在不同部门之间产生一定冲突。

  其二是虽然不明确废止1985年的税收立法授权,但可以通过将现行涉及税收的行政法规逐步上升为法律的方式,间接地收回过去的授权。这种方法可能更容易实现,但这种“重新立法”也需要更多的时间来检验和巩固。

  >>过渡衔接

  旧法律不废止但需修订

  针对收回立法权所产生的问题,刘剑文提出应做足过渡期的预案。刘剑文认为,收回立法权绝不意味着一刀切式废止原有法律法规。相反,对于已经存在且正在生效的税收行政法规,应当认可其有效性和约束力,但允许逐步对其进行修改,逐层进行清理。例如目前我国对上海、重庆试点扩征了房产税,如果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应允许现政策继续执行,但对于后续房产税试点的扩征问题,可由人大主导决定扩大试点的地区和对扩征政策进行调整。这样才能实现税收法律的衔接和过渡,防止出现政策的“空当期”。

  另一方面对于的确属于“空当期”的税收法规领域,全国人大则要在收回立法权后积极行使权利。例如遗产税、赠与税、豪车税、奢侈品关税等是否开征或者调整,全国人大应主动在这些新问题的立法上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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