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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吕氏红木馆不诚信:消费者报警要求退款

时间:2019-08-27 21:59:50  来源:中国出版传媒网  作者:观察员   字号:TT

中国创业家网安庆8月27日讯(中国创业家网观察员)8月27日,一吴姓消费者于17时20分拔打110报警,认为安庆吕氏红木馆不诚信要求退还1万元预付款。安庆市公安局永安派出所两名警察及时赶赴安庆国际博览中心五楼吕氏红木馆现场处警,当看到定单上写明支付1万元为 "预付款"时,认为应当退还,并让吴姓消费者打通代理商吕泽武电话调解告知 "应当退款",但是并未成功,于是便告知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支付了1万元预付款的定单

  据了解,2019年8月22日,该吴姓消费者与加盖 "安庆市宜秀区吕氏红木家俱销售部"公章个体工商户企业签订了一份格式《年年红销售定单》,约定购买一套阔叶黄檀红木沙发,当时销售员万玲俐说,该套红木沙发成本价为4万元,可销售6万元,现经 "陆总特批40000"元,并写在该定单上了,故该吴姓消费者向销售员万玲俐支付了1万元预付款。

   据了解,因该格式《年年红销售定单》印刷文字为 "定金",后经双方协商将"定金"划掉修改为"预付款",并强调标明 "是预付款,专此说明"。

  签订定单后,另一企业主告知该吴姓消费者,一套阔叶黄檀红木沙发为3.6万元,并实行三包,且为雕花款式,新颖独特,并且为7件套,而该定单仅为6件套。故该吴姓消费者确认后,认为安庆吕氏红木馆不诚信,涉嫌价格欺诈,坚决要求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一条规定 "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故该吴姓消费者有理由认为,对照同类商品,安庆吕氏红木馆宣传说 "该套红木沙发成本价为4万元可销售6万元"应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构成不诚信,涉嫌价格欺诈。

   那么,该"预付款"是否应当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第二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故根据该系列法律条款规定,该吴姓消费者认为,当应退还1万元预付款,且无需说明理由。因为双方实际并未成交,既使成交了,7天内也可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中国创业家网当应不辱使命,对安庆吕氏红木馆不诚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欲知本案后续情况,欢迎继续观赏中国出版传媒网、中国创业家网下篇《呼应国策关注国运舆论监督万里行系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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