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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尚林”构成寻衅滋事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8-03-29 06:53:02  来源:中国创业家网  作者:法务部   字号:TT

 

     案件经过: 

2018年3月27日下午,吴某至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51号尚林花卉店购花,与店老板尚林(不知姓名,暂以代替,下同)谈妥1株桃花不带盆为140元,因为没有花盆,吴某遂去其他店买来花盆,由尚林栽上。但是,在运输途中,尚林突然不讲诚信改变原约定价格涨价为240元,故双方谈崩,尚林即开车调头回自己店里,并将自己的桃花从盆子里下载出来,把吴某自行购买的花盆还给了吴某,至此双方买卖未成即生意结束。吴某遂拿着自购的花盒由东向西行走。
当天下午4:20分左右,吴某行至安庆市沿江东路176号松涛花卉店门口时,尚林花卉店老板尚林为寻求报复、发泄不满情绪、逞强耍横,突然开动四轮车去追逐、拦截吴某,并抓住吴某上衣,向吴某脸部打了1拳,左胸肩部打了2拳,对吴某实施了辱骂和殴打。在案发现场,松涛花店女店主阿姨一直善意规劝尚林不要打人。情急之中,吴某现场拔打110报警,接警单位安庆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水上派出所3名警察及时赶到现场,其中有该所教导员吕宙。该派出所及时将当事人带到所里做询问笔录,并开具《受案回执》和派出警察调查证据。受害人吴某对该所秉公办案、认真负责的态度十分满意。
3月28日早晨,受害人吴某经三甲医院安庆市立医院心胸外科和神经外科两位专家医生诊断为 “被人击伤左胸部” 、 “被人打头面部” ,并产生相应损伤(见医院诊断) 。
 
本案不是单纯的购花纠纷,而实质是寻衅滋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 ‘寻衅滋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纵观本案,我们认为:本案不是单纯的购花纠纷,而实质是寻衅滋事。
如果是购花纠纷,行为人尚林应是在自己店里的时间,但是该纠纷己经结束。受害人报案,并不是为了购花纠纷,而是为了自己被殴打,以求公安机关处理。故本案是由购花纠纷引起,行为人尚林主观上出于故意,对吴其不同意以240元购花不满,为了寻求精神刺激和报复,以达到自己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目的,行为人尚林事实上已实施了追逐、拦截、辱骂和殴打他人,并口出狂言 “你不买我的花就打”。因此,行为人尚林已构成 寻衅滋事
本案行为人尚林”虽然还不够刑事处罚,但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综上,公安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对寻衅滋事者尚林进行拘留、罚款和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以上法律意见,请公安机关采纳。
( 欲知本案进展情况,请看本媒体下篇报道。)
 
 
中国创业家网法务部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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