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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著名律师、上海朝健律师事务所主任曹健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 (五)证人证言; ……” ;第三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规定 “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三条规定 “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收到了原告请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却认为 “申请理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不予同意,属于审判程序违法,不论判决结果如何,该判决书都是无效的。
为此,
曹健律师认为,关于涉案4位证人身份信息,因由被告派出所提供,由被告派出所掌握,而非原告本人客观情况所能自行收集,故人民法院当应通过被告派出所告知身份信息,并向该4人送达传票。如人民法院对证人发出通知到庭作证,而证人不予到庭作证,既原由该证人的所做笔录 “证人证言”即无效。
但是,曹健律师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关于涉案4位证人,是属于被告的证人,由被告提供,应由被告通知出庭作证,如被告未通知其证人出庭作证,或者通知其出庭作证而未出庭作证,既原由该证人的所做笔录 “证人证言”即无效。
据了解,原告在《再次请求人民法院传唤4位证人申请书》中已将被告派出所提供的4位证人身份信息再次告知了法院,因该4位证人身份信息被告派出所已在答辩状的材料中提交给了法院。
至于迎江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证人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那么 ,究竟是不符合哪条法律规定呢?曹健律师认为,根本没有这条规定,而是涉嫌审判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