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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万元被骗:涉嫌合同合伙诈骗案情浮出水面

时间:2019-08-06 17:04:26  来源:中国出版传媒网  作者:吴礼明   字号:TT

  中国出版传媒网上海8月6日特稿(中国出版传媒网观察员)   “6年前的2013年,我分批向  ‘上海泰来仁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投资汇款2500万元人民币,至今6年来不仅没有分文收益,而且连本金2500万元也拿不回,实质是被一纸合同欺骗了” ,8月5日,荣获 “上海市劳动模范”称号的优秀企业家施桂初在向中国出版传媒网讲叙自己被骗的经历时,心情十分沉重。至此,在合伙企业领域,一个错综复杂涉嫌合伙合同诈骗的案情浮出水面。

3家公司 “连环套”使案情错综复杂

   根据工商资料显示:由施桂初汇款的上海泰来仁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5位合伙人,分别是张宝玉、施桂初、上海碧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澜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中工商资料显示上海澜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但是,在运营中,实际由上海碧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合伙人事务,并收取了施桂初24580元管理费。因此,施桂初聘请的法律专家认为,上海澜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碧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同时为上海泰来仁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因此,法律专家认为,上海澜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碧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两家企业都应承担运营上海泰来仁智的法律责任。

   据调查,上海澜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是王维麟。

   据调查,上海碧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有6位合伙人,分别是刘乾坤、张楠、杨良珊、丁李、赵子琴和上海碧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中刘乾坤既是上海碧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人,又同时为上海碧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刘乾坤与另一家公司——杭州勒卡斯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合作,却上演了3家公司“连环套”的闹剧。

   于是,既是上海泰来仁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的合伙人,更是与刘乾坤合作的杭州勒卡斯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玉也露出了水面,涉嫌与刘乾坤合伙欺诈。

    据施桂初介绍,他投资的2500万元资金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就是刘乾坤和张宝玉,俩人涉嫌合伙诈骗其巨额钱财。

        

          2500万元资金究竟流向何处?


    施桂初向中国出版传媒网陈述说,刘乾坤经朋友介绍结识了他,要求他投资2500万元打造一家公司,并由杭州勒卡斯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包装上市,届时,5年后可收回全部投资成本。

签订的系列协议

 

    事实上,施桂初认为,2013年5月6日签协之初,由5位合伙人签订的《上海泰来仁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就是一个骗局,协议书中并无打造上市公司之内容,张宝玉在这里不仅扮演了上海泰来仁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人的角色,而且更是杭州勒卡斯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兼总经理。由张宝玉一手操作他投入的2500万元。并且,协议约定每年听取年度报告和提出投资建议,以及听取执行事务合伙人财务盈亏报告,但是从未履行,这本身就是欺诈行为。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证据证明,施桂初分6次向 “收款方名称:上海泰来仁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款方帐号:18300188000017699,收款方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 共计汇款27241813元。其中,认缴出资额为2500万元,超2500万部分为溢价出资额。这些汇款都无疑是真实的,合伙方均予认可,并可随时向银行查询。

 

    

                                                   存在诱骗的缴付通知书

 

   但是,施桂初认为,2013年5月8日上海碧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加盖公章出具的致施桂初的《缴付通知书》中说明 “基于上海泰来仁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与杭州勒卡斯广告策划有限公司2013年1月6日签署的增资协议,以及2013年5月7日勒卡斯出具的有关二期交割条件均已具足的通知,泰来仁智应尽快完成向勒卡斯第二期增资等交割义务” ,存在诱惑和欺骗,据后来调查杭州勒卡斯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其实根本不具有 “有关二期交割条件均已具足” 的情形。

    据合伙人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告知,施桂初投入的2500万元已由上海泰来仁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汇入杭州勒卡斯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但是尚未向媒体提供付款凭证予以证明,或者正待证明中,在中国出版传媒网发表本文时尚未收到此汇款凭证。

那么,施桂初投入的2500万元究竟流向了何方?施桂初表示无能力调查,有待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刘乾坤张宝玉应刑责难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施桂初投入2500万元的上海泰来仁智投资中心合伙企业里,上海澜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碧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同时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须通过施桂初可直接使用其投入的2500万元,当依法承担责任。而操作此款项的主要人员正是刘乾坤和张宝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施桂初聘请的法律专家认为,刘乾坤、张宝玉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首先,本案实际操作2500万元的行为人刘乾坤和张宝玉,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实际履约能力。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具有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区别情形加以认定。本案中,如果行为人刘乾坤和张宝玉具有完全履约能力,但是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仅仅让对方当事人施桂初单方履行合同,从而意欲占有对方财物,毫无疑问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实际上,刘乾坤和张宝玉没有履行能力却仍在欲使相对人施桂初继续履行,使用“连环套”,以不具备 "有关二期交割条件均已具足"的情形来蒙蔽对方,并让对方施桂初分6次将2500万元汇入其指定帐户,从而达到占有对方财物或意欲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则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公安机关当应以合同诈骗罪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欲知本案后续情况,欢迎继续观赏中国出版传媒网、中国创业家网下篇《呼应国策关注国运舆论监督万里行系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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