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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星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涉嫌构成“拒执罪”

时间:2019-10-23 13:15:50  来源:中国出版传媒网  作者:吴礼明   字号:TT

中国出版传媒网上海10月23日讯(首席观察员 吴礼明)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执7648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李星怡,经闵行区法院多次传票拒不到庭,并经查实李星怡拥有 “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9%的数亿元资产股权足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该案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李星怡。

  
 

   工商资料显示:李星怡拥有 “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9%的数亿元资产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据该《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显示,该执行案受理时间为2019年8月19日, 至今已过去2个多月时间, 闵行区法院多次以传票形式通知被执行人李星怡来人民法院履行法院判决书执行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李星怡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甚至以逃匿的方式来对抗人民法院执行,致使该案执行款52.02万元至今分文未到位。

  一、应对被执行人李星怡采取强制措施,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执罪”的条件

  
 

   被执行人李星怡

 

  经查,李星怡拥有 “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9%的数亿元资产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该7648号执行案在判决过程中,经过了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52.02万元人民币,并即时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而该解释已从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星怡经闵行区法院多次传票拒不到庭,并经查实有数亿元资产股权足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当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二、“拒执罪”已转换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都可以追究的双轨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7月20日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两个司法解释,拒执罪司法规定已出现重大变化,由过去单一制通过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转换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都可以追究的双轨制。这样做,主要是提高打击拒执罪的力度,拓宽打击拒执罪的渠道。

   那么,根据什么条件,可以以自诉程序追究拒执罪?根据《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诉人只要有证据证明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院可以予以自诉刑事立案。

  据了解,通过自诉程序追究拒执罪,可到判决该案的一审法院申请立案。

  该案申请人认为,该案的被执行人为李星怡显然是该案的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申请人将通过公诉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李星怡,并视执行进展情况依法保留通过自诉刑事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的权利。

  三、执行法院应通过公安配合,可以顺利找到被执行人,只要多部门相互配合,执行难问题就能顺利破解,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而“跑路”现象就不存在。

   请看案例《隐匿行踪为躲债, 法网恢恢终难逃》,说的是王某于2012年12月22日前偿还孙某欠款人民币19700元。但是,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随后,孙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及时发出执行通知并多次传唤被执行人王某到庭,但王某拒不露面、隐匿行踪。2014年11月执行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交由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网上布控。2014年12月20日晚公安部门通知执行法院,王某在贵州火车站买回阳泉的火车票时,被遵义警方控制。法院执行干警与公安民警对被执行人反复做工作,使其转变思想,积极筹款。2014年12月26日本案顺利执结。

   法官点评是: 上述案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法院通过公安配合,顺利找到被执行人。这充分说明,只要多部门相互配合,执行难问题就能顺利破解,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而“跑路”是行不通的。
该案与上述案例相比,被执行人李星怡有数亿元资产股权,只要执行法院通过公安配合,并依法拍卖其财产和股权,执行并不难,李星怡终难逃出恢恢法网。

  据了解,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已同意请求通过公安配合来解决该执行案执行问题。

   希望李星怡看到此文后立即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找该案(2019) 沪0112执7648号执行法官陆群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陆群法官电话:021-64120000-2563,或转执行事务中心,传真021-64146500;否则,迟延一天履行,债务利息也加倍一天。这是李星怡唯一的正确选择。

   四、专家律师愿意协助法院进行网上法拍变现

   目前,社会已广泛关注这两个问题:一、闵行区法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李星怡多处财产和股权,接下来该如何实施执行?二、被执行人李星怡有足够财产和股权有能力履行执行却拒不执行,应如何处罚?

   上海嘉华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黄琮针对该两个问题给予的法津意见是:第一个问题,申请人应当与法院执行法官沟通,应当依法将被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完成物权或股权的法律变更手续,实现执行的最终目的。目前,法院对于物权财产比如房产之类,通过科技手段进行网络拍卖或者金融资产交易所进行网上法拍、变卖财产的路径是很顺畅的,改变了过去登报传统拍卖或竞价方式的尴尬,今天的司法执行环境确实发生了巨大变化和很大的进步,可以借助科技的手段达到高效处置的目的。黄琮律师表示,上海嘉华律师事务所愿意协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通过科技手段进行网络拍卖或者金融资产交易所进行网上法拍、变卖被执行人财产。途径是到金融资产交易所平台实行网上司法拍卖,高效省事。该网上司法拍卖,财产不论大小,通常公告后一周时间左右即可变现。

   对于第二个问题,黄琮律师认为,首先应将被执行人李星怡纳入最高法院征信黑名单,第二进行罚款,第三予以司法拘留,第四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据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陆群介绍,目前,第一步,人民法院已将李星怡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征信黑名单,李星怡已不能乘高铁、飞机。

   申请人表示,如果李星怡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院判决书执行义务,可不予追究李星怡刑事责任,并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 “黑名单”, 请李星怡看到此文后立即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找该案执行法官陆群履行执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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