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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争议中形成共识

时间:2020-09-19 16:33:48  来源:法制与新闻  作者:孟伟   字号:TT

为避免夫妻冲动型离婚,挽救一些危机婚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内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文/本刊记者 孟伟

经过60余年民事立法探索,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出炉。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草案“合体”而来,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84章、1260条,是迄今为止我国条文数最多的一部法律。民法典出台后,我国现行的民法总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将被替代。

民法典也是近年来公众提出意见最多的法律之一,被视为民主立法的典型,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完整的民法典草案曾先后7次公开征求意见,征集到各方面意见90余万条。

在几十年的编纂中,民法典的每一处“修缮”几乎都是经过反复讨论的,特别是人格权是否要单独成编、是否设置离婚冷静期、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都经过了充分的探讨。

人格权独立成编

人格权制度的勃兴是现代民法最为重要的发展趋势,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都普遍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我国也不例外。

在此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权作为七编中独立的一编加以规定,这被视为我国民法典编纂的一大亮点和创造。但在民法典编撰过程中如何设置人格权法内容体例,也成为学界最关注的问题。

人格权是否应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在法学界讨论已久,许多民法学者对此展开了多次的学术交锋,分歧的核心在于,人格权应规定在民法总则的主体制度或者侵权责任法中,还是应在民法分则层面独立成编。

支持人格权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的主要理据在于:一是从逻辑体系上看,民法总则对人格权的一般原则作出了规定,如果对人格权没有在分则中像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以及继承那样设立分编,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二是通过将人格权在民法典中单独设编,可以将人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提到,人格权独立成编更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独立成编最起码能够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细化进法条规则中。如,人格权编中规定,民事主体发表的文学作品描写真人真事,或者虽未写明特定人,但以该特定人或者其特定事为描写对象,损害该特定人名誉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类似这样详细的法条便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用。”

探讨的另一种观点则考量的主要还是这种体系化方式的必要性,指出独立成编世界罕见,而且我国现行法律中已建立起了完整的人格权保护体系。此外,人格权编独立成编会导致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责任案件会面临双重适用(同时适用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

如今,人格权独立成编,被认为是中国民法典最具创新之举。

吸收夫妻债务司法解释新规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亮点之一,是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作出了“共债共签”等更详细的规定。

本世纪以来,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越来越多,案情也越来越复杂,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立了处理夫妻共同债务规则,规定原则上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该条规定在实践中颇受争议。

于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对夫妻非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

这一规定的出台后,各界呼吁将其加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

本刊记者注意到,在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时,并没有写入上述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当时解释说,考虑到新司法解释刚出台不久,需要观察评估,因而草案维持了现行婚姻法的有关内容。

对此,分组审议时,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该吸纳“第24条”新司法解释中的“共债共签”原则等内容。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曾表示,草案说明中称,“第24条”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有的矛盾解决了,这就说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合理的,应当大胆地吸收进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邓丽也表示,“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比较成功的司法实践内容,建议还是把它吸纳到婚姻家庭编里”。

2019年6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第24条”的相关内容: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冷静期争议尘埃落定

在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之时,婚姻家庭编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榜,有超过7.3亿次的阅读量。

离婚冷静期的话题已经不是第一次冲上微博热搜榜了。2019年12月24日,婚姻家庭编草案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通过审议后,该话题直接冲上了微博热搜榜。

近几年,“闪婚”“闪离”的现象非常普遍。一些夫妻结婚不到一年,就因为锅碗瓢盆、油盐酱醋、家长里短等小事闹离婚。不过,一些冲动的夫妻晚上吵架,第二天早上离婚,到下午就后悔了。

为避免夫妻冲动型离婚,挽救一些危机婚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内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此次审议期间,对于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也形成了两种观点。

5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表示,对于每个人而言,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司法上予以尊重。但是离婚太多太随意,某种程度上也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和后果。离婚冷静期设立的出发点,是让当事人慎重、考虑成熟后再行使自己的离婚权利。李少平称,“不要因为一时的吵架、头脑发热,就拆散了一个家庭,从这个角度,离婚冷静期有它的合理性,也有它的价值和意义”。

反对者则认为这限制了离婚自由,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建议,不必在民法典草案中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她看来,离婚冷静期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可能我们这有90%以上的人是不需要离婚冷静期的,让绝大部分人为极少部分的人等待是不合理的。婚姻这件事情是如人饮水,冷暖自知的,很多人觉得我们的婚姻已经走到了尽头才要离婚”。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歌雅认为,离婚冷静期并不是对婚姻自由的限制,“在准予离婚登记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权利,这是离婚自由的体现。离婚自由可以通过登记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程序来实现”。

王歌雅向本刊记者介绍,早在1994年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就有一个月离婚审查期的规定。在婚姻家庭编中有关登记离婚的冷静期的规定,并非单纯出于对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的规范,而是出于对离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权益维护的综合考量。“因为,离婚,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也会涉及子女利益以及他人、社会的利益。为何离婚、如何离婚、怎样离婚更为公允均需周全、慎重的考虑。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均需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尤其是离婚自由的必然要求。”王歌雅说。

实际上,离婚冷静期在一些地方实践的效果确实显著。

据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蒋新儒介绍,3年多来,安岳法院共发出40多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冷静期限均在1个月至3个月。“最后撤诉的有接近80%,坚持离婚,通过调解和判决离婚的只有大概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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