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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协委员三问探亲假:与现实脱节如虚设

时间:2013-07-08 11:29:57  来源:  作者:   字号:TT

  ■委员建议

  探亲假不应被遗忘在法律的角落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8亿人,全国老龄办2012年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比例已达49.7%。而近些年,老人无声无息死在家中,多日后才被人发现的悲剧不时上演。尽管“常回家看看”有了法律保证,但法律的强制力能否制约道德的话题却仍旧议论纷纷。探亲假作为“常回家看看”的实质性保障,存在着诸多不合时宜的地方。陈小兵委员表示,从法律的严肃性来说,这个规定没有被废止,就应该继续执行,但很少有单位会主动推广探亲假。不休年假有补偿,但不休探亲假从不会有人提醒,执行难造成了法律的严肃性缺失。他认为,国家出台规定应该更接地气,考虑到现实社会情况,“每年都有很多法律在调整,不要因为探亲假不重要,就把它遗忘在角落里。”

  ■新闻链接

  《探亲规定》摘录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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