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是一部促进和保障我国旅游和旅游业健康、有序、科学发展的基本法。”上海旅游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副教授王玉松认为,该法命名为“旅游法”而不是“旅游业法”,区别在于“旅游业”主要体现的是产业部门要素,而“旅游”则涵盖了旅游活动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构成要素。该法是一部规定了我国旅游发展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制度、统领我国旅游发展全局的基本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副主任戴学峰说,“旅游法是推进旅游产业发展的一部法律,不仅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保障公民自由移动的基本权利、国民意识的现代化也有深远意义。”
据了解,旅游法在章节中设“旅游者”专章规范,而且在整部法律中从规范市场、规范经营行为和从业资格、规定旅游安全等方面都体现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倾斜性。
“旅游者的概念相对宽泛,自然人只要是出行并且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行为都可以称为旅游者,旅游法赋予了人们在流动中的权利保护,任何旅游者都是享受这种保护的,人们可以更加明确自己的权利范围。”戴学峰说。
王玉松认为,旅游法在立法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基本思路是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平衡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以及旅游从业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在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同关系调整方面,旅游法修正了旅游经营者在现实中的一些做法,在没有背离基本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旅游者是比较有利的。
王玉松表示,关于旅游规划的规定是旅游法最大的亮点。旅游的发展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民生,甚至关系到对外关系。因此,旅游科学发展必须全面统筹协调。
近年来,个别地方在旅游开发方面盲目立项、重复建设,甚至出现拆旧盖新、破坏文化遗迹的事件。王玉松认为,类似情况更加凸显了事先严密思考论证、进行科学管理规划的必要性。
“因此,旅游法中必须有旅游规划的地位,目前宏观层面的旅游发展规划涉及规划编制、实施、评价等方面,还是比较完整的。”王玉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