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4月27日电(记者 陈爱平 王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被消费者诟病已久的低价欺诈终于有法可治。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消费需求的转变,价格对于旅行社竞争越来越不重要,取而代之的,是真正为消费者着想的服务之心。对于质量差、服务差的旅游产品,消费者将更有底气“用脚投票”。
“零负团费”顽疾影响旅游业发展
从1995年新马泰旅游“零负团费”、2004年欧洲游“零负团费”,到海南等地的内地旅游“零负团费”,“零负团费”已成为我国旅游业迅猛发展之下的一大顽疾。针对屡禁不绝的“零负团费”旅游,旅游法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上海财经大学旅游管理系教授何建民指出,旅游法的宗旨是让旅游活动参与各方,如游客、导游、旅行社及涉及商场、酒店等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杜绝‘零负团费’、强买强卖,既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是让旅游产品的提供者得到可持续发展。”
相关规定是否直指“便宜没好货”?华东师范大学旅游系主任楼嘉军认为,旅游的根本在于让人身心愉悦,如果购物能让消费者得到满足,低廉但保证质量的团费能让老百姓觉得物有所值,在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也是值得提倡的。
另一方面,旅游法相关规定也提醒消费者抛弃“天上掉馅饼”的侥幸心理,不要参与不正规的团、不靠谱的线路,记住优质优价,理性参团。
同时,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这也意味着法律既对临时更改行程说不,又尊重消费者旅游过程中突发奇想的兴致。
业内人士指出,“零负团费”本身是旅行社的市场行为,旨在降低消费者出游门槛,同时又以行业默认的购物方式,让旅行社和导游通过收取佣金平衡支出。但目前,与“零负团费”模式相匹配的旅游产业消费心理、产业水平和旅游产业的法律保障没有跟上,“零负团费”成为一些旅行社恶性竞争的工具。
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工作人员介绍,最初在旅途中设置购物点主要是希望方便游客,节省购物时间以及寻找到放心安全的纪念品。但近些年出现了一些品质不高的强制购物点,极大地影响了游客的购物体验。
旅行社间的恶性竞争也“殃及”导游。业内人士介绍,旅行社不向导游、地接社支付服务、接待费用,甚至要求导游交费“买团”,导游只好通过强迫旅客过度消费、提取佣金赚取应得的劳动收入。何建民认为,旅行社应保证导游的基本利益,不能把降低导游的固定工资作为节约成本的出路。
关键在于满足消费者需求
归根结底,要消费者心甘情愿为旅游产品和服务买单,还在于如何满足消费者与日俱增、日新月异的需求。而随着消费者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升,“用脚投票”将淘汰不少粗放经营的旅行社。
上海大学旅游规划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陈建勤指出,随着居民收入水平提高,游客需求也表现出更多层次的特点。一些游客喜欢基本旅游,也有一些游客偏爱休闲旅游,而越来越多的游客偏爱购物游。面对不同的需求,旅游企业的转型就显得迫在眉睫。
业内人士指出,如果旅行社不能拼价格,那就只能拼服务、拼特色。而只有推出具有不可替代特色的旅游产品,旅行社才能有市场。
事实上,消费者也深谙“好货不便宜”的道理。上海市民陈意如近期打算去一趟敦煌,在挑选旅游产品时发现不同产品同一线路竟然报价相差一千多元。“后来还是选择了较贵的一个产品,一方面该产品是纯旅游团,不需要再去购物场所,节省旅游时间;另一方面这家旅行社一向以服务热心著称,各种问题总是能替消费者提前想到,报价多1000元也还是值得的。”